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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日前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表示,錦州市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省財政局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guān)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的有關(guān)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將調整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與企業(yè)退休人員同步實(shí)施,增加的部分將于9月底前發(fā)放到退休人員手中。此次調整,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yè)和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退休人員的特點(diǎn),并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yè)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xún)A斜照顧。
退休時(shí)間不同養老金增加標準不同
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lǐng)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yè)和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新中國成立前參軍的企業(yè)退休老工人,都在此次調整的范圍內。調整標準如下:在定額調整中,企業(yè)退休人員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新中國成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退休人員定額調整標準為: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新中國成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掛鉤調整標準是這樣的
企業(yè)的掛鉤調整標準為: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mǎn)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guò)15年的部分,每滿(mǎn)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lǐng)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掛鉤調整標準為: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lǐng)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符合傾斜政策的可再多得些養老金
此外,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符合“傾斜政策”條件的人員,還可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企業(yè)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mǎn)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mǎn)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mǎn)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guān)于印發(fā)〈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shí)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jì)瑞B老金總額低于調整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yè)退休人員統籌項目?jì)仍氯司B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yè)退休人員統籌項目?jì)仍氯司B老金標準。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mǎn)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mǎn)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mǎn)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相關(guān)負責人表示:錦州市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部、財政部《關(guān)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6〕37號)精神及遼寧省規定的政策執行并結合錦州市經(jīng)濟發(fā)展、職工工資增長(cháng)和物價(jià)變動(dòng)等因素而進(jìn)行。此次為首次企業(yè)及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同步調整。
企業(yè)退休人員的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 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 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mǎn)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guò)15年的部分,每滿(mǎn)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lǐng)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mǎn)70周歲(含70 周歲)、不滿(mǎn)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mǎn)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guān)于印發(fā)〈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shí)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jì)瑞B老金總額低于調整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yè)退休人員統籌項目?jì)仍氯司B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yè)退休人員統籌項目?jì)仍氯司B老金標準。
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退休人員的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掛鉤調整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lǐng)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2015 年12月31日前,年滿(mǎn)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mǎn)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mǎn)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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