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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15、職工的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參保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shí)施以前,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未實(shí)行養老保險的,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踞t療保險制度實(shí)施以后,按實(shí)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shí)間計算繳費年限;踞t療保險制度實(shí)施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shí)施以后的實(shí)際繳費年限之和,為本人累計繳費年限。軍隊轉業(yè)、復員人員,其軍齡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原已參加養老保險的農工商企業(yè)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另行規定。實(shí)施基本醫療保險的時(shí)間,駐市內四區用人單位的職工以2001年1月1日為線(xiàn);駐五市三區用人單位、以及青島鐵路分局的職工,以2004年7月1日為線(xiàn)。
16、職工符合退休(職)條件辦理退休(職)手續時(shí),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最抵繳費年限的應該怎么辦?
職工符合退休(職)條件辦理退休(職)手續時(shí),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辦理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除因單位欠繳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部分,補繳費用由單位和職工本人按規定比例共同負擔外,其它原因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負擔。因單位欠費原因繳費年限不足的,補繳期間予以補記醫療保險個(gè)人賬戶(hù),醫療費補報按青勞社[2003]161號文件規定執行;因其它原因繳費年限不足的,補繳后不補記醫療保險個(gè)人賬戶(hù),不補報醫療費。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且辦理退休(職)手續時(shí)未按規定補繳的,退休后不得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后又要求辦理補繳的,社會(huì )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允許其補繳,并從辦理完補繳費用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前的個(gè)人醫療帳戶(hù)金不予補記,補繳前發(fā)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xiā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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