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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與離職證明
公司故意以工作交接未完成為由不給開(kāi)離職證明,我該怎么辦呢,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注:我于2010年4月15日提交辭職通知(公司未給回執),繼續工作至4月30日。5月份時(shí),我得知在試用期期間公司未交社保,于是我沒(méi)有繼續去上班,公司也給我停保了。我去公司辦理了好幾次工作交接,但是公司負責人認為我還沒(méi)有交接完全,在這種情況下,我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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