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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送養人的條件限制
一、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huì )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wú)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養人應當同時(shí)具備下列條件:
(1)無(wú)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xué)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mǎn)三十周歲。
三、下列不滿(mǎn)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wú)力撫養的子女。
華僑收養三代以?xún)韧吪韵笛H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wú)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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