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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自得外危險抵償后不影響享受工傷報酬
職工在事變中受傷,從保險公司獲自得外危險抵償后,可否再向單元主張工傷抵償呢?克日,法院以為集體不測危險保險和工傷抵償是兩碼事,訊斷單元付出職工工傷報酬8萬(wàn)余元。
2009年1月,張某到莒縣某構筑公司事變,構筑公司僅為職工投保了集體不測危險險,未介入工傷保險。3月27日,張某在包裝車(chē)間裝卸水泥時(shí),因鐵架墜落砸傷腰部,住院治療120天。2010年5月,張某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分檢察后,認定張某所受危險為工傷。后經(jīng)判斷,張某的傷殘品級為9級。2012年,張某先后從保險公司獲賠6萬(wàn)余元。
得到保險公司抵償后,張某向內地勞動(dòng)爭議仲裁委員會(huì )提出申說(shuō),要求與公司掃除勞動(dòng)相關(guān),公司付出工傷報酬。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張某的申說(shuō)哀求,公司不平,向莒縣法院提告狀訟,以為縱然付出工傷報酬,也應從中扣減張某得到的保險抵償金。
法院以為,構筑公司在保險公司為職工投保集體不測險屬自愿給以職工的福利報酬,張某是基于條約相關(guān)向保險公司主張相關(guān)權益,故不能將構筑公司為職工投保集體不測險作為職工產(chǎn)生危險時(shí)減輕本身抵償責任的依據。同時(shí),職工主張工傷報酬是基于勞動(dòng)相關(guān),屬于法定權力。以是,張某得到的保險理賠金不能從工傷報酬中抵減。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訊斷。(王明龍 張新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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