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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程序
1、立案查驗
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后,應當立即派人進(jìn)行現場(chǎng)查驗,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guān)證明和資料進(jìn)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mǎn),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chǎn),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fā)生的地點(diǎn)是否在承保范圍內等。
3、核定保險責任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jīng)過(guò)對事實(shí)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后,應當及時(shí)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義務(wù)
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guān)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wù)。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wù)。
保險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wù)后,保險理賠就告結束。如果保險人未及時(shí)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wù)的,就構成一種違約行為,按照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為了保證保險人依法履行賠付義務(wù),同時(shí)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gè)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wù),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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