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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法規:按月將繳費明細告知職工
【導語(yǔ)】:社保新法規出臺,《社會(huì )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huì )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huì )保險費。11月1日起開(kāi)始實(shí)施。
今日起,一批法規規章正式實(shí)施。其中,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部發(fā)布的《社會(huì )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辦社會(huì )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huì )保險費。
11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huì )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huì )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huì )保險費。未辦理社會(huì )保險登記的,由社會(huì )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huì )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chēng)社會(huì )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huì )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huì )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huì )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zhù)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huì )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dòng)情況應當經(jīng)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shí)足額繳納社會(huì )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huì )保險經(jīng)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huì )保險行政部門(mén)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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