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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輕傷鑒定標準
舊標準
案件回放
鄧某與王某有經(jīng)濟糾紛,2013年7月14日,鄧某在禹州市某鎮,一拳將王某打傷,致王某左側眼眶內側壁骨折、鼻骨及鼻中隔骨骨折。2013年7月24日,鑒定部門(mén)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眶壁骨折為輕傷的鑒定標準,認定被害人王某的傷情構成輕傷。2014年2月份,鄧某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jīng)重新鑒定,鑒定部門(mén)依據2014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骨折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的鑒定標準,認定被害人王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原有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并沒(méi)有將輕傷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而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對重傷和輕傷做進(jìn)一步的細化區分。
爭議焦點(diǎn)
第一種意見(jiàn)認為,被害人王某的傷情不構成輕傷。依據舊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鼻部傷情不構成輕傷;依據新鑒定標準《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眶內壁骨折亦不構成輕傷,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被害人的眼部傷情適用新的鑒定標準,對被害人鼻部傷情適用舊的鑒定標準,結論為被害人王某的傷情不構成輕傷,故被告人鄧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二種意見(jiàn)認為,對王某的傷情鑒定應當統一適用一種標準。如果適用舊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對傷情進(jìn)行鑒定,王某的眼眶內壁骨折構成輕傷,對其傷情進(jìn)行綜合評定,結論為輕傷;如果適用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王某的鼻部傷情構成輕傷,對被害人傷情進(jìn)行綜合評定,結論為輕傷二級。
判決結果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6個(gè)月。
綜合評析
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diǎn),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張法官作出如下解釋?zhuān)?/p>
“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針對的是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
我國在法律適用上,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缎谭ā返谑䲢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shí)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shí)的法律;如果當時(shí)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shí)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边@一原則是針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言的,其評價(jià)對象是行為。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的傷情有兩處,分別為鼻骨及鼻中隔骨骨折和左側眼眶骨折,這兩處傷情系鄧某的一個(gè)故意傷害行為造成的,故“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應當用于針對被告人鄧某的故意傷害這一行為。
不能把被害人身上的兩處傷情分割開(kāi)來(lái),適用不同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有關(guān)問(wèn)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致人損傷的行為發(fā)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審判或者正在審判,需要進(jìn)行損傷程度鑒定的,適用原鑒定標準,但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不構成損傷或者損傷程度較輕的,適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备鶕@一條規定可以看出,新法與舊法的適用只能選擇其中之一。對于被告人鄧某的故意傷害行為,第一種意見(jiàn)把被害人身上的兩處傷情分割開(kāi)來(lái),既適用了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又適用了舊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再綜合得到不構成輕傷的結論,認定鄧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是對“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曲解,屬適用法律不當,導致認定事實(shí)錯誤。
那么,根據同一種標準進(jìn)行鑒定的情況下,按照舊的兩院兩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對被害人王某的傷情,綜合評定為輕傷;按照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被害人王某右側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骨折屬輕傷二級?梢(jiàn)無(wú)論適用新的鑒定標準還是舊的鑒定標準,被害人的傷情均已構成輕傷,故被告人鄧某故意傷害罪成立。
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當在輕傷和輕傷二級之間選擇較輕的處罰對被告人鄧某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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